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传承人、传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二)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