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十九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一)本地区或本民族群众公认为通晓一种或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内涵、形式、组织规程的代表人物;(二)掌握一种或多种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三)技艺自成体系,并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四)保存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