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件的项目,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或提出保护的申请,经评审鉴定机构认定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列入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