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二十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团体,可以申请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并对其进行研究、传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以弘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经常开展相关活动,发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独特之处的;(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四)在自治县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影响较大的。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