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团体,可以申请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并对其进行研究、传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以弘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经常开展相关活动,发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独特之处的;

(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四)在自治县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影响较大的。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