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鼓励民族和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及个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察、收集与研究,并对其成果给予保护。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