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 制定机关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3年1月25日木里藏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境内的村、组、牧场、林业企业负有保护管理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责任。
(一)各类枪支;
(二)猎犬;
(三)炸药、毒药猎杀野生动物;
(四)钢丝猎套、套绳、地弓、铁夹、陷阱、烟熏、水淹等;
(五)在天然河流湖泊炸鱼、毒鱼或电鱼;
(六)在天然河流湖泊用网眼小于6CM的栏网撒网和鱼兜捕鱼;
(七)用鸟网捕捉、轧板猎杀鸟类、捣毁鸟巢。
自治县在乡镇、牧场辖区和林业企业管护区、重要天然水域内划定禁猎区、禁鱼区,实行重点保护。
禁猎区、禁鱼区实行全面封山和封江(河)湖泊,立牌标榜警示禁猎、禁渔办法,落实管护措施。
鼓励放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捕杀。事后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严禁追踪捕杀野生动物。
(一)实施本补充规定成绩显著的;
(二)拯救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放归大自然的;
(三)发现违法捕猎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有功,挽回损失的。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没收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三)在禁猎区非法携带猎捕工具的,没收猎捕工具,并视情节轻重,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补充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