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非法出售和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他特殊需要捕捉、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持有上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证件。捕捉野生动物,应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物种和手段组织人力进行猎捕。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