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结合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与社区建设等因素,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