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