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