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