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