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由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