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