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