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第九条已废止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实行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引导建立相对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