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第十条已废止种子生产基地实行备案制度。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种子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到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种子生产者、农作物、品种、面积、地点、技术力量、生产许可证、生产合同。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