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第八条已废止全州种子生产基地的规划由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基地规划,种子生产基地规划应落实到乡村或农场。州、县市应当建立种子生产基地档案信息网络,促进种业招商引资工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