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全州种子生产基地的规划由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基地规划,种子生产基地规划应落实到乡村或农场。

州、县市应当建立种子生产基地档案信息网络,促进种业招商引资工作。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