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市)人民政府应抓好种子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部门、单位和个人通过争取种子工程等项目,建设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为一体的现代化种子生产基地。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