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第七条已废止县(市)人民政府应抓好种子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部门、单位和个人通过争取种子工程等项目,建设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为一体的现代化种子生产基地。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