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和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