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品种选育、引进和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新技术。支持建立培育、繁植、推广一体化的种子企业和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种子经营模式,促进现代种子产业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农作物种子统一管理,集中销售模式;逐步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市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