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种子产业的发展,将农作物良种选育、生产、推广、更新,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列入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支持种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