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全州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具体工作。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州、县(市)工商、质监、公安、科技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