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参与套购、倒卖、变卖种子生产繁育田的种子或相同农作物产品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没收(其)种子或相同农作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