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种子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