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安全隔离区内故意种植影响种子生产的作物,包括品种、品系、亲本材料等有危害种子生产植物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