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基地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四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