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引进、选育、推广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