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种子生产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不得直接销售种子。

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开据有效票据,票据一式三份,票据内容包括:购买种子人姓名、乡镇村、作物品种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经销者名称、时间及盖章。并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保留销售种子样品,样品保存期限为两年。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