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种子生产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不得直接销售种子。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开据有效票据,票据一式三份,票据内容包括:购买种子人姓名、乡镇村、作物品种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经销者名称、时间及盖章。并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保留销售种子样品,样品保存期限为两年。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