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到种子生产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