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种子生产基地的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