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管理制度。种子质量如需检验的,可以委托具有种子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