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套购、倒卖、变卖种子生产繁育田的种子或相同农作物产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