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或者接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者方可办理种子经营工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子经营者名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二)质量承诺书、售后服务承诺书;
(三)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种子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委托供销种子的应提供代销协议或委托书。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