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州、县(市)相关部门应当为投资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种子生产者、委托生产者提供有关服务,积极协调解决种子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