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规范自治州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种子产业的发展,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品种选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