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受种子生产农户的委托,与种子生产者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再与每个种子生产农户签订合同,作为种子生产合同的附件。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