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种子生产者选择种子生产基地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