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种子生产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谁开发、谁使用的原则,在公正、公开、公平的条件下,由种子生产者和委托生产者自主双向选择。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