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网络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管理机构,负责作好科技推广、科技示范、科技培训及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有领导分管科学技术工作,并有科技管理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