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管理机构,负责作好科技推广、科技示范、科技培训及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领导分管科学技术工作,并有科技管理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