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其它有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责范围负责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