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