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优惠待遇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创办、领办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以个人合法拥有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资金到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入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