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所、大中专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注重选拔、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及青年技术骨干,在工作条件和经费上给予优先扶持。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按规定给予政府特殊津贴、破格晋升职称和其它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