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学习条件,逐步提高生活待遇。对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实行下列优惠待遇:

(一)对在民族乡和州、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贫困乡中工作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连续工作满八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者,浮动的职务工资转为固定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后继续享受浮动工资待遇。贫困乡脱贫后,三年内仍可执行本项规定。

(二)对在乡(镇)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工龄满三十年,在乡(镇)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退休工资提高5%,但不得超过退休前工资的100%。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