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经费第十九条有效建立以政府拨款、金融贷款、企业自筹和吸引民间、国外资金的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全州研究开发经费,逐步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