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管理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社会事业部门应当把科学技术进步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科学技术进步提供社会化服务保障。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推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