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协调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人才、技术、资金问题,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加强多层次、多渠道的技术交流。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