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开展政府、民间并举的省内、国内、国际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周边地区、沿海开放地区的区域性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保护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