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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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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有效

开展政府、民间并举的省内、国内、国际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周边地区、沿海开放地区的区域性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保护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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