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及特殊水体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实行生态移民,准保护区推进生态移民。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